2020年10月23日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以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采取突击夜查、晨查等方式,严厉查处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违法企业。为对涉气环境违法企业形成强力震慑,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与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移送近期查处的2起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违法案件,实现联合惩戒。现对以上2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2020年10月25日凌晨1时15分,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化料滚筒正在生产,未执行2020年10月23日唐山市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支队将不定时暗查,如拒不改正,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拟依法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唐山市古冶区隆悦锌业加工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2020年10月25日凌晨4时20分,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市古冶区隆悦锌业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氧化锌回转窑生产设备未停产,氧化锌产品仍在产出,触摸产品包装有温度,未执行2020年10月23日唐山市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拟处罚款5.5万元。
2020年10月23日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以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采取突击夜查、晨查等方式,严厉查处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违法企业。为对涉气环境违法企业形成强力震慑,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与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移送近期查处的2起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违法案件,实现联合惩戒。现对以上2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2020年10月25日凌晨1时15分,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化料滚筒正在生产,未执行2020年10月23日唐山市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支队将不定时暗查,如拒不改正,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拟依法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唐山市古冶区隆悦锌业加工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2020年10月25日凌晨4时20分,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市古冶区隆悦锌业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氧化锌回转窑生产设备未停产,氧化锌产品仍在产出,触摸产品包装有温度,未执行2020年10月23日唐山市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拟处罚款5.5万元。
10月中旬以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集中解剖执法、突击夜查晨查等方式发现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加大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打击曝光力度,达到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片、警示全域的效果,现对检查发现的3起涉气典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2020年10月17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鹤兴废料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热造块生产线正在生产,该生产线一混车间混料机机头、机尾未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除尘设施,仅设置集气罩,含尘废气经管道由车间顶部排气筒直排外环境。该公司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拟处罚款7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拟处罚款13万元。
2、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2020年10月17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鹤兴废料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热造块生产线正在生产,对热造块脱硫废气排放口现场全流程标气核查,二氧化硫示值误差为-14.6%,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CEMS技术指标抽检示值误差不超过±2.5%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拟处罚款7万元。
2020年10月2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对2座63孔焦炉烟囱烟气排放口现场全流程标气核查,二氧化硫示值误差为-50.3%,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CEMS技术指标抽检示值误差不超过±2.5%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拟处罚款7万元。
下一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保持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慢慢地增加与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用足用好媒体曝光、移交移送、查封扣押、停产限产、按日连续处罚等手段措施,全力以赴决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10月中旬以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集中解剖执法、突击夜查晨查、驻点检查等方式发现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加大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打击曝光力度,达到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片、警示全域的效果,现对检查发现的3起典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一、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宏达铁路器材厂涉嫌拒不接受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监督检查案
2020年10月22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宏达铁路器材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遭到厂门卫推搡和阻拦,严重阻碍工作人员正常执法。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拟处罚款5万元,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2020年10月23日,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该厂有关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唐山港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2020年10月28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山港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型环保材料生产及仓储物流项目一期生产线立式辊磨选粉机、沸腾炉正在生产,厂区内有3台罐车正在进行成品罐装作业,多台车辆等待罐装,未执行2020年10月23日唐山市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该公司为2020年度唐山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时暗查,如拒不改正,拟依法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唐山恒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2020年10月28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山恒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底漆间有多块墙板刚刚完成初次喷漆,现场有多名工人正在进行打磨贴皮作业,未执行2020年10月23日唐山市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拟处罚款4.5万元。
以上2起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件,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唐山市公安局进行移送。下一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保持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慢慢地增加与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用足用好媒体曝光、移交移送、查封扣押、停产限产、按日连续处罚等手段措施,全力以赴决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10月中旬以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集中解剖执法、突击夜查晨查、驻点检查等方式发现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对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实现对环境违法企业、违法人员的联合惩戒。为进一步加大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打击曝光力度,达到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片、警示全域的效果,现对检查发现的3起典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2020年10月2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奥博尔饲料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停产,未执行唐山市2020年10月19日15时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立即将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滦州市公安局进行移送。2020年10月21日,滦州市公安局对该公司有关人员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2020年10月2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乾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停产,未执行2020年10月19日15时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立即将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滦州市公安局进行移送。2020年10月22日,滦州市公安局对该公司有关人员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2020年10月21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滦县谊联铁选厂(普通合伙)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停产,未执行2020年10月19日15时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立即将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向滦州市公安局进行移送。2020年10月26日,滦州市公安局对该厂有关人员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下一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保持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慢慢地增加与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用足用好媒体曝光、移交移送、查封扣押、停产限产、按日连续处罚等手段措施,全力以赴决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为鼓励社会公众热情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细则(试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以下四类污染行为进行有奖举报:
1.“散乱污”企业(没有环保手续、土地手续、经营手续违法生产排污的企业)
以上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或有关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的,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审核后,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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