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实施节能审查,经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利用石灰石为原料,生产氧化钙、氢氧化钙,符合产业政策,是我市碳酸钙产业“补链”“强链”项目,对经济发展、完善产业布局和产业高水平发展有非消极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018-451119-41-03-036204,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为贺州市和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示范基地)旺高片区。项目建设规模:年产20万吨氧化钙(其中5万吨氧化钙用来生产氢氧化钙)、6万吨氢氧化钙。项目建设内容:新建1条氧化钙生产线条氢氧化钙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计划于“十四五”投产,已制定能耗替代方案。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
24524.36吨标准煤(当量值)/27359.09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贺州市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氧化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21.42千克标准煤/吨,氢氧化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05.28千克标准煤/吨。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依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四、请你局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做监督检查,并将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耗双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水平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贺州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平桂区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确保完成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我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线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线。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