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19年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地产、印染、超标排放、预警响应不力等多个方面。
为贯彻落实用最严密制度、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举措,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今年以来,我市继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惩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2019年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19年3月15日,该企业天鹅湖·西峡谷西山廊桥居住区一期A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50万元。
2019年3月18日,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干发巾烘干定型车间擅自生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3万元。
2019年4月11日至14日,该企业处理后的废水氨氮超过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85万元。
2019年4月15日,该企业甲苯回收装置异常、甲苯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未按要求自行监测、未报告使用危险化学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220万元。
2019年4月28日,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3条颗粒生产线擅自生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3万元。
2019年6月14日,该单位下属的定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水总氮超过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65万元。
2019年8月5日,该企业石(骨)料及机制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处罚款120万元。
2019年9月24日,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天然气热风炉仍然正常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3万元,并查封相关设备。
2019年9月25、26日,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2台无纺布生产线擅自生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3万元,并查封无纺布生产线条。
2019年9月27日,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超细磨粉机生产线擅自生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3万元。(记者邸志永通讯员陈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