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陕西森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衡详细的介绍了《锌冶炼用氧化锌富集物》行业的新标准,并对进口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建议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201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了《锌冶炼用氧化锌富集物》行业标准(编号YS/T 1343-2019),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云南祥云飞龙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标准》规定了锌冶炼用氧化锌富集物的术语和定义、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和质量证明书以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标准》适用于利用锌浸出渣、炼铅炉渣、电炉炼钢烟尘、高炉瓦斯灰(泥)等含锌物料经火法挥发富集加工生产的用于锌冶炼的氧化锌富集物。
按此推论,两个或多个被判成固态废料的氧化锌,如果配在一起使元素都达标就不成为固态废料,就可当作合格产品正常进口;还有原料是原生矿不是固态废料,生产出的产品因某一元素未达标却成了固态废料,显然这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但将两批货物一比一混合后品质:氧化锌53%,氯7.5%,均符合规定标准,不属于固态废料。
《标准》6.5.2规定,化学成分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与固态废料划等号,这结论太过于简单粗暴。
追其原因,被海关告知根据《固体废物鉴定判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如果该产品是以固态废料为原料生产,其产品应当达到有关标准或替代物标准,否则即判定为固态废料。但是再追问其替代物是什么?其原料不是固态废料而是原矿,产品却被判定为固态废料的原因时,不置可否。
显然是把固态废料的范围扩大化了,甚至完全违背了《固态废料鉴定判别标准 通则》的鉴别原则。
进口贸易商从海外采购商品,通常都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这也是全世界都通行的做法。然而,该商品在装运港做的结果并不被海关认可。无论是SGS、AHK,还是CCIC。因为这商品的Cl、Hg、As、Cd、ZnO这些指标有一个正常的误差,就可能超标被定性为固态废料。
海关取到样品后送至海关自己的化验室做定量分析。对与上述化学成分不符合的,目前是一律判为固体废物。尽管企业有权申请复验,但复验机构都是由海关自行指定,并附上已有的不利结论报告,复验推翻原结论的可能性极低。
由于不同的检验机构、不同的检测的新方法,对于化学成分化验的结果会有一定的偏差,进而得出完全不同的固态废料检验判定的结论。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在装运港委托CCIC、SGS、AHK做的检验报告不被采信,使得进口该商品存在极高的风险。
部分海关的做法是,在货物进行固态废料鉴定的结论报告出具之前,不予通关放行,不许拆箱。由于固态废料鉴定耗时长久,因此货物会产生大量的滞箱费,极大的增加了进口企业的成本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态废料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态废料,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为一批货物未必完全均匀,初次采样时,进口企业大多是委托货代在现场。如果出现对样品采样过程有异议,海关现行的办法是只将初次所采的副样送交另一个机构做复检,不同意另外单独重新取样。初次样品由于进口企业不在场,难以明确其是否全面客观的抽取、有没有代表性,进口企业的权益根本没办法保障。
二、关于元素是否超标的检验判定的结论产生争议,应当明确送交哪家专业机构做出最终鉴定结果。
对同一货物样品,送交不同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结果就有误差(因为有些标准是万分之几),这一误差就导致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同一份样品,在不同的固态废料属性鉴别机构做出一个是固态废料另一个不是固态废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另外,不少货物在装运港用国际公认的AHK、SGS甚至CCIC(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并出具的产品合格报告,在入境口岸海关不予认可,经鉴定有元素不达标而判为固态废料。甚至海关的同一份样品,送至国内最权威的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以下简称北矿)检验,结果是合格,但依然无法改变被海关定性为固态废料,被要求退运的现实。
取样、化验差异,使得连制定该《标准》的祥云飞龙、红河鑫联两家生产企业和国企,在颁布《标准》后也都几乎不敢碰这个商品的进口。因为一旦被判为固态废料,就会被勒令退运并处以至少50万的重罚,使得许多进口企业望而却步,无所适从。因此,建议对元素检验有争议时,应送交北矿来仲裁。
三、应明确《标准》是“锌冶炼用氧化锌富集物”该商品的产品质量标准,而不是判断该商品是否为固态废料的标准。
某一个元素含量未达标,应判其为产品不合格,将其直接定性为固态废料,就不科学亦不合理。判断产品是不是为固态废料,应当依据《固态废料鉴定判别标准 通则》以其来源、价值、对环境危害等一系列因素综合判断,而绝不是某一元素是否超标。
四、在货物进行固态废料鉴定时,应允许货物先进行拆箱,避免滞箱费的产生,切实有效的降低进口企业的成本。
五、 该《标准》的标的物是副产品氧化锌火法富集物,而通过回转窑有目的生产出的次氧化锌产品与这副产品有质的区别,应该予以区分,不能简单地去套用标准。而以原矿做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锌,应定性为矿,不适用于此标准。
六、对于《标准》中的氧化锌富集物产品化学成分,建议将标准尽早重新修订,适当放宽至氧化锌ZnO≧45%,镉Cd≦0.7%,氯Cl≦9.5%,砷As ≦0.7%。
七、鉴于该商品的特殊性,海关应允许该类货物可先入保税库,如果个别指标超标,进口商可在保税库里混拌,待检验合格后再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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