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纳责令改正,对吴江明、胡春海、郑胜鸿、龚亮、黄江梅、冉旭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方法的决议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纳责令改正,对吴江明、胡春海、郑胜鸿、龚亮、黄江梅、冉旭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方法的决议
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明、胡春海、郑胜鸿、龚亮、黄江梅、冉旭:
经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或公司)与其操控股权的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及其相关方产生相关买卖未及时发表,并存在操控股权的人及其相关方违规占用资金事项。时任董事长吴江明、董事长胡春海、总经理郑胜鸿、副总经理龚亮、财政负责人黄江梅、董事会秘书冉旭未勤勉尽责,负有首要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信披方法》第四十五条、《管理方法》第七十二条,我局决议对华辉环保采纳责令改正,对吴江明、胡春海、郑胜鸿、龚亮、黄江梅、冉旭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方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陈述。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方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方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