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开创性、长远性、基础性工作,是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巩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成效,继续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了20件案例为江苏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和提名表扬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
2021年12月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值班人员接到举报,海安市南莫镇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无水氟化氢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氟化氢气体泄露后,槽罐车撞破厂区临河南侧围堰,处置过程中部分消防水流入海安市海溱河。氟化氢进到水体后转变为氢氟酸,氢氟酸具有极强的腐蚀性,氢氟酸进入地表水后其酸性特质将危及水生生物生存,若无氯化钙与其中和其易与环境中物质结合生成有毒的氟化物,危及水生态安全。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与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通过现场勘察、座谈访谈等方式,确定了本次事件采用“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对于已经采取污染清理活动,统计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方式来进行损害价值量化。根据《氟化氢泄露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各类费用合计195895元。
2022年3月14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和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公司进行了索赔磋商,虽然该企业没有主观故意情节,但考虑到本案中该化工公司没有落实法律规定的环境事故隐患排查及演练等基础要求,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的扩大,企业存在重大过失且造成1死2伤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且若事故未能及时处置将危及水生态安全,依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决定对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意见》规定的裁量表,计算得出惩罚性赔偿系数为1.3025,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333640元,最终惩罚性赔偿金57745元。经多次磋商,最终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见证下,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与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成功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协议。
氟化氢气体泄露事件发生后,海安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关闭污染河段下游的支流涵闸,将受污染水体全部拦截在可控范围内。经指挥部和专家团队分析研判,采取熟石灰抛洒中和降解方式处置水体氟化物,有很大效果预防了二次环境污染。2021年12月7日上午5时,在市应急部门指挥和消防、安全、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下,对事故车辆槽罐进行驳装并安全送达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妥善处置。同时,由于投加熟石灰乳液和水体扩散、自净等作用,水体中氟化物浓度逐渐下降。根据2021年12月7日14时和12月8日11时两轮监测结果为,事故地海溱河东西段和下游海溱河南北段、下游海溱河东西段、白娄河、红桥河、事故地下游5公里、6公里、10公里各断面氟化氢指标均已满足地表水Ⅲ类水标准,应急响应终止。
2022年6月30日,在南通市环保公益联合会、南莫小学学生以及当地居民共同参与下,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联合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南莫镇政府举办了替代性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在海安南莫青墩遗址附近放流60万尾草鱼、鳊鱼、白鲢、花鲢等鱼苗,以“放鱼养水”形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
考虑到本案中某化工公司没有落实法律规定的环境事故隐患排查及演练等基础要求,企业存在重大过失且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依据《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决定对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旨在强化企业环境风险意识,推进相关企业将环境应急隐患排查及演练等工作落到实处。其典型意义主要有:
一是强化改革创新。生态环境部门最大限度地考虑企业存在的重大过失以及造成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决定对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旨在强化企业环境风险意识,推进企业将环境应急隐患排查及演练等工作落到实处。在具体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上,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企业责任人员专业背景、污染物超标倍数、维持的时间、社会影响以及企业经济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了惩罚性赔偿计算系数,依规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金额,该案也成为全国首个依规办理的惩罚性赔偿案例。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在应急处置阶段,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应急、消防、安全等部门共同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在磋商索赔阶段,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检察院及时有效沟通,从环保政策、法律和法规、评估结果等角度向赔偿义务人讲清其损害环境能够造成的实际后果,争取企业理解配合。在替代修复阶段,邀请农业农村局对增殖放流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替代修复科学性、合理性。
三是注重修复实效。在环境应急处置过程中,经专家团队分析研判,采取熟石灰抛洒中和降解方式处置水体氟化物,有很大效果预防了二次环境污染。在应急处置的基础上,探索多样化的修复方式,鼓励企业通过自行修复、增殖放流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推动生态污染责任从单一的“金钱罚”向“行为罚”方式的转变,写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下半篇文章。
四是鼓励公众参与。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共同磋商、签约见证、集中报道等形式,广泛邀请各类媒体、社会公众等参与案件办理,并结合该案在区域范围开展了危化品行业大排查、大检查,有力增强了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同时本案的惩罚性赔偿及增殖放流活动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次鲜活生动的法治教育经历,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