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报送的《昌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昌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位于海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厂区内(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唐村),属于改扩建项目。项目主要内容有:新建解决能力为50吨/日(1.5万吨/年)的回转窑焚烧装置,拆除现有解决能力为20吨/日(6600吨/年)的回转窑焚烧装置;新增一套1.5万吨/年全自动高效渗透分离系统;改造现有污水处理站,保留现有的120吨/日“预处理+氧化还原+化学沉淀+厌氧+接触氧化+二沉”的处理工艺,新增处理规模为130吨/日的两效蒸发系统,并新增处理规模均为250吨/日的MBR及RO反渗透系统;拆除现有回用水池,原地建设综合水池,包括1个146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兼事故池)、1个1200立方米事故池、1个1830立方米回用水池;新建7#危废暂存库、8#甲类危废暂存库,改造现有5#危废暂存库,2#、3#、4#、6#暂存库不再贮存危废;新增和改造部分其他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等。本项目继续利用现有项目的物化处理车间、稳定固化处理车间、综合利用车间、油罐区、安全填埋场及其他设施等。全厂危险废物处置类别无变化。项目总投资11500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获得缓解和控制,能够完全满足国家、我省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一)环境品质衡量准则: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评价范围内涉及的自然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地表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Ⅲ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项目场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评价范围内农用地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风险筛选值标准,评价范围内居民区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营运期焚烧烟气中的污染物执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意见的通知》(琼环土字〔2021〕1号)中的排放限值。焚烧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1”的要求。消石灰投加间和活性炭投加间颗粒物、大件物料破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限值。焚烧车间、危废暂存库、物化车间的硫化氢、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排放限值,其他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规定的限值。改造后的污水处理站及高效渗透分离系统出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洗涤用水”标准、《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表4.0.2中“洗涤用水”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冲厕、车辆冲洗”标准的最严限值,其中第一类污染物及部分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苯并芘)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2、表3标准。危险废物贮存、填埋分别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中的有关要求。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规定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一)高标准建设和运营本项目。项目应选用优质装备和设施,生产的基本工艺、建设与运营管理对标国内外行业领先水平,以打造海南省危险废物处置示范基地为目标建设实施本项目。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焚烧烟气经“余热锅炉(SNCR脱硝)+急冷塔+干式反应器+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湿法脱酸+湿式电除尘器+烟气再加热”处理后通过50米高排气筒排放。焚烧车间卸料大厅采用两道密封门,焚烧炉正常运行时,卸料大厅和炉前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恶臭气体由风机送至焚烧炉焚烧;焚烧炉停炉时,送至单独设置的“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消石灰投加间和活性炭投加间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配备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5#、7#、8#危废暂存库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恶臭气体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4#库新增大件物料预处理破碎设施破碎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旋风分离+布袋除尘”处理后排放。物化车间废气处理系统经“水洗+碱洗+活性炭工艺”后排放,污水处理站池体密闭并安装废气收集管道,污泥脱水间安装臭气收集管道,恶臭气体经收集后并入物化车间废气处理系统处理。以上环节处理后的废气,均应按照《报告书》中明确高度的排气筒高空排放。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焚烧车间余热锅炉、循环冷却系统和湿电除尘器的排污水,排入改造后污水处理站的中间水池,经后续的RO反渗透系统处理;湿法脱酸塔排污水经两效蒸发系统脱盐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经后续工艺继续处理。含油废水经“预处理(隔油+过滤)+全自动高效渗透分离系统(管式超滤+纳滤+反渗透RO)”处理。填埋场渗滤液、物化车间废污水、机修车间废污水、各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场地冲洗废污水、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化验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垃圾污水等均进入改造后的污水处理站处理。以上环节达标处理后排入回用水池,回用于焚烧车间(急冷塔、除渣机、脱硝尿素溶液配制、湿法脱酸塔)补水,车间地面、场地和车辆冲洗,固化车间生产用水,厂区绿化等,不外排,不可以设置排污口。
(四)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危险废物贮存相关区域、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分别采取对应的防渗措施。完善项目周边土壤、地下水监测计划,强化跟踪监测,掌握区域动态监测数据,着重关注二噁英等特征因子的影响变化,定期监测评价,严格管控、及时补救,确保影响可控。
(五)严控噪声污染。合理地布局施工场地和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回转窑、余热锅炉等大型设备是采用独立基础,对各种泵类及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基底,余热锅炉排汽口和安全阀以及风机的入口设消声器,风管连接处采用柔性接头,厂房安装隔声门窗等,降低噪声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无害化”的原则,对固态废料妥善处置。焚烧车间产生的飞灰、炉渣送固化车间固化后在厂内填埋,废滤袋在焚烧车间内焚烧;全自动高效渗透分离系统产生的废油、浓缩液、废滤布、废滤芯、过滤杂质等送至焚烧车间焚烧;改造后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脱水污泥、废滤芯等送至焚烧车间焚烧,盐泥送至与本项目同步建设的刚性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危废暂存库产生的含汞废灯管厂内固化后封存,产生的废活性炭送至焚烧车间焚烧。
(七)加强暂存库的管理。做好进出危险废物的信息化台账管理,规范分类与配伍,各危废暂存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与有关要求,对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分区或分库存放,管控风险;不具备危废贮存功能的暂存库不得贮存危险废物;制定科学可行的应急措施,安全贮存或处置危险废物,应对焚烧炉检修或故障以及不可控的临时贮存需求。
(八)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优化焚烧等工艺方案,严格管控开停炉等非正常工况。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跟踪监测要求,按照有关要求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设施,强化与当地政府之间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开展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确保环境安全。
(十)严格落实“以新带老”要求。你公司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现有项目各项环境整改措施,现有20吨/日回转窑焚烧装置应停止焚烧行为、尽快拆除,并对现有项目其他设施全面整改提升,其建设、环保水平须达到本项目同等水平。
(十一)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视测定计划,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视测定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现象,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按规定报告。
(十二)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匹配、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项目建设、运营工程中,主动发布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及时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项目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六、你公司应协调并配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项目周边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项目与周边敏感区域之间保持合理的防护距离和生态缓冲空间。
七、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